公据[Receipt] 元时茶商买茶纳课后换取茶引的凭据。
《清文献通考 征榷考 榷茶》:至元十八年(1281),定贩茶凭据批验制度。茶商兴贩茶货,纳正课后“出给公据”,然后往指定山场领茶,出山后把“公据”交官再换成茶引。引随茶行,至销售地卖茶毕,限三日内赴当地司衙“批纳引目”。匿者杖六十;转用或涂改字号、增带斤重及引不随茶者,并同私茶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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