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93-04-22
【实施日期】1993-04-22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
《国务院批转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69号)规定,大米等十六种特别重要的出口商品,由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迄今,我部已分别制定了原油、成品油、茶叶、煤炭、棉花等五种商品的出口经营管理暂行规定,并已下发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各地及各外贸(工贸)总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其余十一种统一联合经营商品的经营管理规定目前正在拟定之中。为不影响出口,维护正常的经营程序,在新的经营管理规定未发布之前,一律按原经营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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