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1988-02-27
【实施日期】1988-01-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1988年2月27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一类: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宗的、资源性的、国际市场垄断的和某些特殊的出口商品,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由指定的一家或几家外贸、工贸进出口总公司统一经营、统一管理,或由外贸进出口总公司与地方外贸进出口公司联合经营、统一成交,共二十一种。
统一经营的十五种出口商品:大米,大豆,玉米,豆粕(包括豆饼),茶叶,烟草,棉花,抽纱,珍珠,钻石,煤炭,钨砂及仲钨酸铵,锑及氧化锑,原油,成品油。
联合经营的六种出口商品:棉纱,棉涤纶纱,棉坯布,棉涤纶坯布,蚕丝类,坯绸。
第二类:国际市场容量有限、有配额限制和竞争激烈、价格比较敏感的出口商品,按计划列名管理,由经过批准的有该类商品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经营,共九十一种。
活猪,冻猪肉,活牛,活家禽,冻家禽,鲜蛋,冻对虾,鳗鱼苗(包括鳗种),花生果、花生仁及花生制品,荞麦,红小豆,绿豆,芝麻,花生油,桐油,盐水蘑菇及蘑菇罐头,栗子,大蒜,薇菜干,咸蕨菜,水煮笋,砂糖,食盐;
棉漂布,棉涤纶漂布,阿拉伯袍及裤;
鞭炮烟花,苎麻,蜡烛,蜂蜜,辣椒干,红枣,松香,薄荷脑油,黄红麻,麻袋,兔毛,地毯,羊绒,山羊板皮,水貂皮,羽绒毛,木材;
人参,鹿茸,当归,田七(包括粉),鲜蜂王浆(包括粉),甘草,枸杞,黄芪,党参,杜仲,厚朴,麝香,四环素,氯霉素;
劳保手套,纸张(指瓦楞芯纸、卫生纸),平板玻璃;
金首饰,日用陶瓷,苇帘,蔺草及其制品;
铁钉及铁丝,钢材,生铁,焦炭。铜材,铝材,水泥,矾土,滑石块(粉),砩石块(粉),重晶石块(粉),轻(重)烧镁,三氧化钨,钨酸,钨铁,硅铁,锡,稀土,锌;
元明粉,电石,石蜡,糠醛,重水,轮胎,烧碱,纯碱。
第三类:除第一、二类以外,其他不列名的出口商品由经过批准的有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放开经营。
经营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中实行出口许可证和出口配额(包括主动配额和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按照经贸部有关规定办理;对香港、澳门出口的商品,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加强管理;政府间协定贸易项下的第一、二、三类出口商品,均按照指令性计划管理;对于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出口商品,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指定的外贸进出口公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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