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6-03-15
【实施日期】2006-03-15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检科院:
为进一步做好应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工作,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应对工作的有效性。经研究,决定成立重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协作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协作组按重点输日食品类别分别组成(见附件),该类食品检验检疫业务工作量大的直属局任组长单位,组长单位的主管局长任协作组组长。
二、针对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各协作组要根据我国农业化学品使用情况、残留情况以及日方检验监管情况,尽快提出重点检测项目,商检科院提出相应的检测方法,并于4月7日前上报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电子文本同时发送到tangdz@aqsiq.gov.cn)。
三、各协作组要及时掌握我国农业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密切跟踪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变化情况和日方有关检验监管动态,及时提出重点检测项目调整意见,以确保检验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四、各协作组组长单位要做好牵头和组织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尽职尽责,努力完成总局布置的工作任务,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对我输日食品贸易的影响降至最低。在做好应对“肯定列表制度”工作的同时,各协作组也要及时收集所有与出口食品有关的检验检疫信息,密切关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食品法律法规变化动态,及时提出建议,提早做好技术储备和应对工作,促进我国食品出口。
附件:
序号 |
植物源性食品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序号 |
动物源性食品 |
组长单位 |
成员单位 |
1 |
茶叶类 |
浙江 |
福建、云南、湖南、厦门、广东、四川 |
1 |
鳗鱼产品 |
福建 |
广东、江西、厦门、宁波 |
2 |
食用菌类(松茸除外) |
浙江 |
山东、宁波、湖北、福建、云南 |
2 |
禽肉及制品 |
山东 |
河南、北京、辽宁、吉林 |
3 |
松茸 |
云南 |
四川、吉林 |
3 |
软体动物 |
山东 |
辽宁、浙江、广东、江苏 |
4 |
花生及制品 |
山东 |
河南、安徽、辽宁、河北 |
4 |
冻鱼片 |
辽宁 |
山东、浙江、天津、江苏 |
5 |
坚果类(花生除外) |
河北 |
甘肃、河南、辽宁、云南、山西 |
5 |
甲壳类 |
浙江 |
辽宁、山东、广东、江苏 |
6 |
杂粮类 |
辽宁 |
吉林、黑龙江、山西、内蒙古、贵州、河北、天津、宁夏 |
6 |
猪肉及制品 |
四川 |
吉林、河北、辽宁、河南 |
7 |
大米 |
辽宁 |
吉林、黑龙江、江西 |
7 |
冻虾仁 |
浙江 |
天津、江苏、辽宁、广东 |
8 |
蔬菜类(包括新鲜、速冻、盐渍、调理、脱水等加工方式) |
山东 |
江苏、浙江、安徽、厦门、福建、广东、云南 |
8 |
牛羊肉及制品 |
河北 |
山东、辽宁、内蒙古 |
9 |
果汁饮料 |
陕西 |
山东、河南 |
9 |
肠衣 |
江苏 |
四川、北京、河南、新疆 |
10 |
罐头类 |
福建 |
江苏、山东、广东、上海、山西 |
10 |
蜂蜜及王浆 |
江苏 |
河北、河南、浙江、辽宁、湖北 |
11 |
小食品类 |
辽宁 |
山东、天津、江苏、河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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