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06-23
【实施日期】2005-06-23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5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总局决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食品生产许可的肉制品、乳制品、饮料、调味品(糖、味精)、方便面、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面米食品、膨化食品等10类食品(以下简称10类食品)的生产销售进行检查,重点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目标
(一)实行统一组织。10类食品(具体品种见附件1)无证查处工作要按照总局的统一部署,由省级局组织实施,做到统一时间进度,统一查处产品品种,统一查处尺度。
(二)加强办证工作。要继续督促指导现有10类食品生产企业及时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要严格发证条件,加快发证速度,确保发证质量。对现场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责令企业整改,并提供指导帮助,但不得允许无证生产。
(三)确保按期完成。从2005年7月1日开始,以直辖市、各省会城市和大中城市为重点,从城市向农村分层次组织开展无证查处。到2005年底,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确保在本辖区内的城镇基本遏止10类食品的无证生产销售行为。
二、时间安排
(一)继续宣传动员。自7月1日起至8月31日,要重点向至今没有申请领证的生产企业宣传动员。同时要采取各种方法,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无证查处工作要求。一是宣传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作用,让社会各界进一步认识到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项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二是引导广大消费者选购加贴qs标志的食品。三是适时做好服务工作,为商店、宾馆、饭店、集体食堂等提供全部获证企业名单或查询方法,引导他们从获证企业进货。
(二)开展联合检查。自2005年9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集中力量对供应城镇居民的10类食品销售者进行监督检查。凡发现销售2005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无证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并进一步追查无证食品的生产者,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取证前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对不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者,应及时将信息通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理。对7月1日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三)严格查处无证生产销售。自2005年12月1日起,凡发现10类食品生产者仍无证生产销售的,坚决依法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挨户上门宣传。要在最后期限内,对专项调查档案中未申请领证的企业,逐个进厂入户进行宣传动员,确保不漏一户。
(二)争取广泛支持。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申请领证情况,积极协调卫生、工商等部门对销售无证食品进行联合检查,并主动上门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三)依法查处,严格监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以企业专项调查结果和总局公布的获证企业名单为基础,结合落实辖区打假责任制和本地实际,研究具体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
对已提出申请或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但尚未接受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要尽快组织实施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已通过现场审查和发证检验的企业,省级局要按规定时限尽快报批。
对既无卫生许可证又无营业执照生产无证产品的,要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取缔;对未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未取得生产许可受理通知书和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要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并将此类生产企业名单报请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凡发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按产品质量法第50条、第60条规定从重处罚;对已获证企业应当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已申请但暂未获证企业一律不予核发生产许可证,并提请有关部门吊销证照,予以取缔。
对冒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或伪造、冒用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企业,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7条规定处罚。
对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及要求办理。
对小作坊生产加工具有地方传统特色肉制品的,有关地方局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监管意见报告总局。
(四)坚持公布制假“黑名单”制度。经确认无证照生产或有证照故意造假的生产企业,一律纳入“黑名单”对外公布。
(五)及时报告查处工作总结。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及时总结本省查处无证生产食品违法行为工作的情况,包括经验、存在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于2006年1月底前报送,并按附件2汇总表填报。从今年9月起至明年1月,每月20日前按附件3填报本地查处严重违法食品生产企业“黑名单”。以上材料报总局执法督查司和产品质量监督司。
此通知内部掌握,不公开宣传。本通知附件1所列内容应广泛宣传。各地在查处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总局反映。
联系电话:
执法司:(010)82262115 82262116
监督司:(010)82262219 82262218
附件1:
无证查处肉制品等10类食品的具体品种
从2005年7月1日起,不得无证生产下列肉制品等10类食品;7月1日前生产的未加印(贴)qs标志的合格产品,可在其保质期内继续销售。
1.肉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肉制品包括4个发证单元:腌腊肉制品(咸肉类、腊肉类、中国腊肠类和中国火腿类);酱卤肉制品(白煮肉类、酱卤肉类、肉松类和肉干类);熏烧烤肉制品(熏烧烤肉类和肉脯类);熏煮香肠火腿制品(熏煮香肠类和熏煮火腿类)。
2.乳制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乳制品包括3个发证单元:液体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酸牛乳);乳粉(全脂乳粉、脱脂乳粉、全脂加糖乳粉、调味乳粉);其他乳制品(炼乳、奶油、干酪)。
3.饮料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饮料包括6个申证单元:瓶(桶)装饮用水;碳酸饮料;茶饮料;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固体饮料。
(1)瓶(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以及瓶(桶)装饮用水,不包括矿物质水;
(2)碳酸饮料包括:碳酸饮料、充气运动饮料,不包括由发酵法自身产生二氧化碳气的饮料;
(3)茶饮料包括:以茶叶的水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茶粉为原料制成的饮料,不包括以茶作为调味料加工成的各种茶味饮料,如菊花茶饮料等;
(4)果(蔬)汁及果(蔬)汁饮料:包括所有以各种果(蔬)或其浓缩汁(浆)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各种果(蔬)汁及其饮料产品;不包括原果汁低于5%的果味饮料;
(5)含乳饮料及植物蛋白饮料:包括以鲜乳或乳制品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的含乳饮料,以蛋白质含量较高的植物果实、种子或核果类、坚果类的果仁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植物蛋白饮料产品;
(6)固体饮料:包括以糖、乳或乳制品、蛋或蛋制品、果汁或植物提取物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固体制品,不包括烧煮型咖啡。
对纳入准入管理的特殊用途饮料和固体饮料中的豆奶粉,暂不实施无证查处。无证查处时间另行通知。
4.糖和味精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糖包括以甘蔗、甜菜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白砂糖、绵白糖、赤砂糖,以及经进一步加工而成的冰糖(单晶冰糖、多晶冰糖)、方糖。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味精产品是指以粮食及其制品为原料,经发酵提纯的含谷氨酸钠80%以上的产品。包括谷氨酸钠(99%味精)、味精(强力味精和特鲜味精)。
5.方便面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包括油炸方便面、热风干燥方便面,不包括保鲜湿面。
6.饼干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饼干包括酥性饼干、韧性饼干、发酵饼干、薄脆饼干、曲奇饼干、夹心饼干、威化饼干、蛋圆饼干、蛋卷、粘花饼干、水泡饼干;不包括烤馒头片,干面包片。
7.罐头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罐头食品包括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其他罐头。不包括婴幼儿专用的各类辅助食品罐头。其他罐头是指不在畜禽水产罐头、果蔬罐头范围的罐头产品,包括花生米罐头、琥珀核桃仁罐头、咸核桃仁罐头、盐水红豆罐头、八宝粥罐头、猪肉蛋卷罐头、香菇猪脚腿罐头、榨菜肉丝罐头和香菇肉酱罐头。
在“其他罐头”申证单元中,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产品尚未列入发证范围。如玉米罐头、板栗罐头、龟苓膏罐头等。
8.冷冻饮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雪糕、雪泥、冰棍、食用冰、甜味冰。
9.速冻面米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面粉、大米、杂粮等粮食为主要原料,可配以肉、禽、蛋、水产品、蔬菜、果料、糖、油、调味品等为馅料,经加工成型(或熟制)后,采用速冻工艺加工包装并在冻结条件下贮存、运输及销售的各种面、米制品。不包括以肉、鱼为主要原料的速冻鱼丸、贡丸。
10.膨化食品
实施准入制度管理的膨化食品包括以谷物、豆类、薯类等为主要原料,采用膨化工艺制成的体积明显增大,具有一定膨化度的疏脆食品。分为焙烤型、油炸型、直接挤压型、花色型4种。
不包括:
(1)直接由水果、蔬菜(包括薯类、豆类等蔬菜)为主要原料,经真空油炸脱水等工艺生产的水果、蔬菜脆片;
(2)麻花、沙琪玛、鱼皮花生;
(3)经过膨化工艺,但最后粉碎成粉状的产品,如膨化米粉等。
附件2:
查处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工作情况汇总表________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出动检查人员(人/次)
年 月
项目 |
肉制品 |
乳制品 |
饮 料 |
糖和味精 |
方便面 |
饼干 |
罐 头 |
冷冻饮品 |
速冻面米食品 |
膨化食品 |
合 计 | |
合计(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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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证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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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领证企业 |
已受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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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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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审查检验合格企业(家) 正在审查检验企业(家) 审查检验不合格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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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提出申请企业(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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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报请当地政府取缔、撤销注册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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