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4-07-29
【实施日期】2004-07-29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茶叶检验检疫的紧急通知
国质检食函[2004]第605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茶叶是我国出口的大宗商品,近年来,由于各地检验检疫局严格按照总局的有关规定加强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出口茶叶的安全卫生质量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出口数量逐年增加。但随着出口数量的增加,在出口茶叶中也出现一些新的问题。近期,在对出口茶叶实施检验检疫时,发现其中不同程度掺杂了黑色素、矿石粉、滑石粉、白糖等添加物质,已严重影响到我国出口茶叶的质量。为保证我出口茶叶的安全卫生质量、维护我国出口茶叶的声誉,严厉打击出口茶叶中掺杂使假等行为,现将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出口茶叶的监督管理和检验把关。各检验检疫局要进一步加大对茶叶掺杂使假的打击力度,严格禁止在出口茶叶中添加任何添加物和添加剂。加强出口茶叶的品质检验,凡灰分超过我国出口茶叶限量指标或其他品质不正常的茶叶一律不予放行,包括不允许外商确认放行。加强对出口茶叶的安全卫生项目检查,进口国家(或地区)有标准的,按照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标准进行检验,进口国家(或地区)没有标准的,按照我国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凡检验不合格的,要查清灰分超标、品质不正常、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的原因及茶叶原料的来源。
二、加强对出口茶叶的批次管理。各检验检疫局要通知企业严格按“出口茶叶生产批次编号方法”(见附件)对出口茶叶进行批次编号。茶叶的外包装必须标有与单证相符的生产批次编号,做到货证相符。各口岸检验检疫局要加大对出口茶叶的口岸查验力度,发现外包装未标识生产批次编号或货证不符的一律不予签发通关单。
三、建立风险预警通报机制。各检验检疫局要按总局风险预警的要求,对查获的掺杂使假茶叶(包括原料和出口产品)要进行追溯,查明原因,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总局;同时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茶叶出口企业通报,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各检验检疫局要对出口茶叶检验把关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找出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制,明确目标,分清职责,进一步强化检验把关的职能作用,坚决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的发生。
五、请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配合做好科研攻关,组织有关专家专题研究茶叶品质鉴定及安全卫生项目快速检测鉴定方法。
附件:
出口茶叶生产批次编号方法
×× ×××× ×× ×××× ─┬─ ─┬─ ─┬─ ─┬── │ │ │ └────→ 生产批次(可根据情况自行编号) │ │ └────────→ 生产年份(如2001年生产的为01) │ └─────────────→ 出口茶叶加工企业卫生注册号后4位(如上海某企业卫生注册号为3100/04005,其后4位则为4005) └──────────────────→ 加工企业所在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名称的汉 语拼音头两位字母组合(如:上海某茶叶企业的头两位字母为sh;其中海南为ha、湖南为hn、湖北为hb、河南为he、河北为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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