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8-02-27
【实施日期】2008-02-27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卫生部关于成立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的通知
卫政法发[2008]第13号
2008年2月2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医学科学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部机关各司局,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单位及成员所在单位:
为适应卫生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卫生标准工作,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正式成立。本届标委会设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和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防护、学校卫生、化妆品、消毒卫生、职业病诊断、放射性疾病诊断、传染病、临床检验、血液、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管理、医院感染控制、卫生信息、病媒生物控制、寄生虫病、地方病、食品添加剂20个标准专业委员会。本届标委会任期5年。
一、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及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一)卫生部卫生标准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1.提出卫生标准工作方针、政策和发展方向;
2.审议卫生标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年度经费;
3.审议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4.协调、支持、督导各专业委员会及秘书处挂靠单位的有关工作;
5.提出专业委员会成立、调整和撤销的意见;
6.决定卫生标准管理工作重大事项。
(二)各标准专业委员会工作职责
1.提出本专业领域卫生标准发展规划和制、修订标准年度计划的建议,组织协调本专业领域卫生标准规划、计划的实施;
2.负责本专业领域卫生标准经费的日常管理;
3.负责标准草案的评审和已发布标准的复审工作;
4.负责对标准起草单位的督导工作;
5.负责卫生标准的技术咨询,参与卫生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培训工作;
6.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卫生标准的信息;
7.参与相应的国际标准化活动;
8.完成卫生部交付的其他工作。
二、各标准专业委员会专业标准工作范围
(一)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营养和
保健功能的技术要求及其检验方法、食品安全性评价程序、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业的卫生要求、食物中毒的预防诊断等卫生标准。
(二)卫生部环境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环境污染健康危害、污染控制技术、室内环境卫生、卫生防护距离、保健用品等卫生标准。
(三)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职业有害因素接触限值及配套检测方法、职业卫生防护标准、职业卫生基础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通用条件等卫生标准。
(四)卫生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放射卫生防护基础标准,电离辐射、核设施及其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工作人员、公众、接受放射诊疗的患者和受检者的放射卫生标准,涉及放射性的产品、仪表的放射卫生标准,放射防护器材、仪表的防护性能标准,核与放射突发事件的卫生评价和医学应急标准,放射性及其辐照剂量的测量、卫生评价和质量控制等卫生标准。
(五)卫生部学校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学校卫生专业基础标准,学校建筑设计与设施卫生标准,学校生活服务设施卫生标准,学校家具、教具及儿童青少年用品卫生标准,教育过程卫生标准,儿童青少年健康检查及管理规范、健康教育规程等卫生标准。
(六)卫生部化妆品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化妆品通用标准、化妆品基础标准、化妆品原料标准、化妆品产品标准、化妆品卫生安全评价方法标准、化妆品功效性评价方法标准、化妆品皮肤不良反应诊断和处理等卫生标准。
(七)卫生部消毒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消毒相关产品卫生标准、消毒效果评价标准与方法、现场消毒操作应用规范及相关基础标准等卫生标准。
(八)卫生部职业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职业病诊断及相关基础标准、生物监测标准、职业病名单和职业病分类、职业病诊断鉴定的技术规范和指南、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
(九)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放射性器官损伤诊断标准、辐射诱发肿瘤诊断标准、核和辐射事故医学应急救治相关标准、放射性疾病救治和护理规范、用于辐射事故物理和生物剂量估算的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医学监督规范、辐射损伤远后效应医学随访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卫生部传染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传染病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与生物安全、监测预警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等卫生标准。
(十一)卫生部临床检验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与临床检验专业生化、免疫、微生物、血液、pcr等有关的技术标准及参考方法标准,与临床有关的检验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二)卫生部血液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血液的采集、制备、临床应用过程及与血液安全相关的卫生要求等卫生标准。
(十三)卫生部医疗服务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安全、医疗服务质量评价、护理服务规范及质量评价、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医务人员执业等卫生标准。
(十四)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结构、医疗机构设备及服务设施配置、社区卫生机构设施配置及人员配置、医用设备的安全卫生和安全使用、医疗机构内部组织、医疗机构标识等卫生标准。
(十五)卫生部医院感染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与医院感染控制相关的管理、评价、预防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六)卫生部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医疗卫生领域卫生信息相关处理技术、管理体系、信息处理相关设备、信息技术、管理认证和网络安全等卫生标准。
(十七)卫生部病媒生物控制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病媒生物控制产品(包括效果评价方法、安全性评价方法、安全使用方法等标准)、重要环境和重点行业病媒生物控制技术、病媒生物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病媒生物密度监测、病媒生物抗药性检测、病媒生物防制服务机构资质评定与服务质量评价等卫生标准。
(十八)卫生部寄生虫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寄生虫病诊断、防治及处理原则、预防与控制、病原生物实验安全标准、病原检测技术规范等卫生标准。
(十九)卫生部地方病标准专业委员会
负责地方病诊断、病区划分、防治、致病因素消除等卫生标准。
(二十)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人员组成等由国标委适时公布。
附件: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卫生部卫生标准各专业委员会委员以姓氏笔画为序)
附件:
第六届卫生部卫生标准委员会委员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