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8-08-01
【实施日期】2008-08-01
【有效性】有效
【全文】
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公布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
农经发[2008]第3号
2008年8月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厅(局)、农委(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供销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按照中发[2000]3号文件提出的在全国选择一批有基础、有优势、有特色、有前景的龙头企业作为国家支持的重点的要求,根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基础上,经专家审核并公示,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等312家企业为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附后)。
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力量。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龙头企业队伍的骨干,在促进新农村建设、带动农民增加收入、提高我国农业竞争力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要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的方向,立足“三农”,不断完善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让利于农民,带动农民增收,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在推动农业产业升级,发展现代农业;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加农产品供给,维护市场稳定;实施节能减排,坚持可持续发展;推进科技创新,加强品牌建设;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农业国际竞争力;增强社会责任,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表率带头作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各有关部门要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农业农村经济工作中一件带有方向性、全局性的大事来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发展。要加强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和监督,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有进有出。对于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同时,将那些发展潜力大、带动农户能力强的企业及时充实到国家重点龙头企业队伍,不断增强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活力。
为统一开展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监测工作,对前三批58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监测推迟到2009年底,与第四批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一并监测。在这期间,582家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变,继续享受有关政策。
附件: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
附件:
第四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