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2-01-30
【实施日期】2002-01-30
【有效性】有效
【全文】
为适应农业市场化、国际化的新形势,进一步推进农业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业竞争力,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加快发展一批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
大力扶持与农民签订订单合同、形成紧密利益关系的农业龙头企业(包括农产品加工、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下同)。省重点扶持一批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欠发达地区1500户以上)的外向型、科技含量较高的加工型龙头企业,扶持一指重点农副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今、明两年,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2000万元。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大力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项目。省经贸委要加大对食品加工龙头企业技改贷款贴息的力度,市、县也要安排一定的技改资金。国家级和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运用先进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可享受浙政发[2001]29号文件的有关优惠政策。农业龙头企业技术改造享受与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一样的相关优惠政策。
对农产品加工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执行大工业用电价,315千伏安以下的执行普通工业用电价。经省认定的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科技园区从事畜禽、水产养殖和设施农业的用电,再给予适当优惠,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农业龙头企业建设所需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继续由省里单列2万亩指标,直接安排到项目。农业龙头企业直接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征用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按征地成本价出让或免收级差地租。农业龙头企业所需农产品收购场地用地和农业用地,在与所在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可以采取租赁和入股的办法。
二、加强对农业和龙头企业的信贷服务
农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对实力强、资信好的农业龙头企业要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农村信用社当年新增贷款的70%以上要投向农业及相关行业,新增贷款的40%以上用于农户。允许农业龙头企业以自有不动产、动产以及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开展抵质押贷款,有关部门要做好权证确认符合和相关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农业龙头企业联合组建形式多样的农贷担保机构,各级财政给予适当的扶持。对出口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部门可凭企业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票据融资业务,在商业汇票的开立、承兑、贴现及再贴现等方面予以倾斜;对农产品出口退税未能及时到位的,出口企业可以凭出口退税凭证向有关开户银行申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贷款利息由本级财政予以适当贴息;对企业用于出口农产品的仓储、保鲜设施建设方面的贷款,各级财政可给予贴息补助。
三、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专业协会的发展
各级政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引导和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这类组织实行跨地区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办理开业和变更登记手续提供方便,合作组织可自主选择包括“合作社”在内的各种企业类型登记注册。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销售自产的农产品,以及经其分级、整理、加工、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的农产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范围免征增值税;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省级示范性农村专业合作社会的指导,省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要给予重点支持。
积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等通过组建各种形式专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组织化程度。省里要在健全茶叶、花卉等协会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畜牧、蔬菜、食用菌、柑桔、水产、竹业、蚕茧等专业协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为农业专业协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四、支持区域化布局、产业化经营的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
充分发挥我省粮改的先发优势和区域经济的比较优势,进一步优化农业区域布局。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等方式,加强与农户和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合作,建立稳固的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等各类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实施,都要采取业主投资的办法,实行市场化运作,走“公司加农户”或“公司加专业合作组织加农户”的产业化经营路子。省里在原有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园区和优质高效示范基地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今明两年再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优质高效种植业生产基地建设,具体安排由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另行下达。各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要与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有机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多种经营资金要加大对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
五、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机制
大力发展订单农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多种利益联结形式,稳定农产品产销关系,与农民结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利益共同体。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建立订单农业风险基金制度,各级财政要给予一定的扶持。有关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农业龙头企业规范订单文本,做好合同的鉴证或公证等服务工作。加强《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诚信守法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企业和农民的契约观念,提高订单农业的履约率。
六、进一步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
积极创造条件,改善流通环境,尽快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农产品市场体系。省重点扶持区域性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增强市场的集散带动能力。建立和完善大宗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制度。对国家级、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运销常年开通“绿色通道”,免费通行省内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收费公路。对我省产量很大的大宗鲜活农产品,在出现卖难时,开通季节性“绿色通道”。开通“绿色通道”的具体操作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农业厅等有关部门共同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国内外大型连锁超市来浙江建立农产品配送中心和卫星农场。对年营销浙江农副产品5000万元以上的超市集团,省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并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的有关政策。加快“浙江农网”等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信息的综合和发布,把信息网络延伸到农业龙头企业和专业农户,及时提供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供求和价格等动态信息。
七、努力提高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知名度
推行绿色农产品标识制度,今年全省争取认定100只绿色农产品。积极鼓励特色农产品注册商品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争创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指导申请国际商标注册。鼓励原产地域产品申报原产地域保护。省、市、县各级政府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驰名、著名商标和名牌称号的农产品要给予一定的奖励。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品牌农产品的宣传。对经省扶贫办认定的欠发达地区支柱农产品的广告宣传,省、市、县新闻媒体都要给予优惠。
八、积极开拓农产品国际市场
加快培育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促进我省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出口。支持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行业协会或同业商会积极应诉国外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维护我省农产品进出口的合法利益。经省外经贸部门认定的出口创汇业绩显著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省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自营进出口权,省外经贸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实行“免抵退”政策。农业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生产设备等,海关等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大力支持。
九、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和农产品标准化、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科技的投入。各级都要安排专项经费,加快种子种苗工程建设,实施茶叶、柑桔等支柱农产品的品种改良计划。按照安全、优质、环保、高效的要求,大力发展绿色、无公害和有机农产品。加快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营销的标准化建设,尽快制定和完善主要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产品质量标准、卫生安全标准和农产品包装、储运、营销标准,力争与国际标准接轨。农业龙头企业要认真实施有关农产品标准,各级财政扶持项目的建设与验收应与有关标准的实施相挂钩,逐步完善项目建设的质量评价体系。按照处有检测中心、市有检测站、县有检测点的要求,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体系和控制手段,力争到2005年前建成能覆盖全省农业主导产业的标准化体系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实现我省食用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全过程的质量安全管理。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省级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建设和重要农产品标准的制定。杭宁温等大中城市要尽快建立农产品的市场准入制度。
十、加强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各地要因地制宜,进一步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制定落实提高农业竞争力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思想,不断加大扶持力度,为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多作贡献。省各有关部门要就贯彻落实本政策意见,尽快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措施,下发各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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