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安化古茶碑上还可以读出,历代茶政均致力于产销标准之规范。旧时茶叶交易,最重要的标准是两个方面,一个是银、钱兑换的比例:因市面流通纹银成色不一,所能兑换的铜钱也比例不一,为防茶农利益受损,历代都根据银价情况对茶叶交易中的银、钱兑换比例作出规定,雍正八年苞芷园碑规定“买茶须青元各半,不许使用低潮(银锭铸造时,因质地不同和物理作用会形成一圈一圈的纹路,凭纹路可以判断银两的成色,一般来说,元丝银成色高于青丝银,但都在百分之九十以上。“青元各半”即青丝银和元丝银各一半。“低潮”指低潮银,亦称低银或潮银,是指银两的成色低、杂南多,同等重量的银两购买力低)”;道光四年原洞市茶碑规定“银用足纹九兑,凡系九五色九五兑,不得搀搭低潮、申色扣水(即茶叶交易所用银两应按照法定的库平十足纹银一两兑钱九百文,如银两成色在九五色以上,就必须按九五折来兑换,不得搀搭低潮银,致使银、钱比例失调。“足纹”即“户部库平十足纹银”,是清朝法定银两标准成色,其银纯度为93.5374%;而市场流通的各地“宝银”成色有高过足纹银两者,称“二五宝”、“二六宝”等,所以用成色高的宝银支付时须“升水”,如以二五宝支付,每五十两须加重二两五钱,反之则应“扣水”)。二是戥秤斗斛等计量器具及成包重量的统一:道光二年,安化县知事刘冀程以各茶号用秤不一,禀请巡抚颁发库秤,铸成铁码二十四副,分发民间及茶号,每码称茶十二手、两码一包,其中每斤另加三钱作为抛灰散末,实际重量为十二斤三两六钱。此法民商称便,沿用至民国,人称“刘公铁码”。此外,历代茶政都对行商抽取费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上所述历代茶政,之所以能令行禁止,关键在严于惩治,所以除官方、公会等组织勒石的禁碑外,安化茶碑中还有一类罚碑,即当事人因违反禁令,由地方保甲或公会督促进行惩罚,并将惩处情况立碑公示。这类罚碑也和禁碑一样,多立于茶市、集镇、驿道之旁。但罚碑因涉及具体的人和事,所以在时过境迁之后,往往有被罚人的后人将其毁损,所留不多。其中保存较为完好的,是道光二十六年(1846)洞市坐子坳罚碑和光绪三年(1877)洞市罚碑。坐子坳罚碑记载了某人凭中将茶卖给某茶行后,又听人唆使加价卖给他人,后遭众人斥责罚处的事实,强调“安邑茶贸,凭行买卖,历有成规……日后产贩不得蹈辙,以整章程”。光绪三年罚碑则记述了某人卖茶,过秤之后以假易真,因而被惩治的过程,重申“嗣后再有犯者,罚钱拾千(八百文)”的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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